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0篇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

  企业)。

  第三条

  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

  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

  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

  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

  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

  三重一大

  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

  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

  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

  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

  三重一大

  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

  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

  三重一大

  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

  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

  三重一大

  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

  三重一大

  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

  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探索贯彻落实的有效办法。近日,襄阳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结合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下称

  《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内容、决策形式,细化了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用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细化决策内容,明确决策形式。《实施细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细分为4大类28项,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资本

  运营、利益调配、机构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或推荐等列为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实现了企业集体决策内容的具体化。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需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对会议参加和列席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表决的方式。

  二、规范决策程序,严格决策要求。《实施细则》在总结市属国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酝酿决策阶段、集体决策阶段、执行决策阶段。酝酿决策阶段必须完成四个步骤:一是由企业领导人员或职能部门围绕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一把手

  严格筛选后确定决策议题;二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要在决策前坦诚交流,确保决策会议顺利召开;四是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前要分别征求企业党组织、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职工的意见,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在集体决策阶段,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交会议有关材料,讨论时先由其他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态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末位表态制,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在执行决策阶段,首先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然后由决策落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企业党组织也要发动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为确保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监督检查方式:一是组织监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对企业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行为是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等。二是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赋予企业党组织对董事会、经理层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监督职能。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企业党组织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民主监督。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制度

  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分别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

  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

  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及子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三)体制机制

  1.企业和子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2.企业和子企业重要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企业和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三项制度改革等。

  (四)经营管理

  1.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及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及子企业资本变动。

  4.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聘用或者解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5.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

  6.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2.企业单笔资产超过50万元(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的处置。二级企业对权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及清产核资行为。

  3.企业债权等资产损失以及单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损失的核销;子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净损失金额)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事项的核销。

  4.企业在年度预算外且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

  产购置事项。

  5.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任免党群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企业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

  (六)任免子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七)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调动、立功受奖、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事宜。

  (八)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直接投资项目,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按下列权限界定: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益类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5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长期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单项或者当年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企业与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单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拆借事项。

  (二)企业及各子企业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和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事项。

  (三)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企业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先由企业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研究,之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法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

  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会议遇有严重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意见、决策结果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党组成员、支部委员)参加,研究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同时,落实企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均由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由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国资委,必要时由国资委或区委、政府审批后执行。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

  三重一大

  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区国资委或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

  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

  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三重一大

  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

  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执行情

  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报批(备)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

  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经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属报批事项: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报批额度:50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后上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3.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

  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的投资(报批额度同上);

  4.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5.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3.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

  三重一大

  事项均为

  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相关请示报告或《集宁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表》;

  2.党委会(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会议纪要;

  3.董事会决议;

  4.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5.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

  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

  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

  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依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

  三重一大

  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篇:“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关于对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分局重大工作部署,经济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分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科室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分局干部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分局较大经费的开支,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分局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分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1、党组会参加人员:党组成员、党办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提出随时召开。

  3、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党组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党组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内容的相关题目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书记作出决定。

  4、根据会议的需要,党组会议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党组书记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成员通报情况。

  三、组织实施

  党组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党组会上通报。

  四、纪律监督

  1、经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组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组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组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山区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三重一大实施制度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我院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院管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我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

  4、我院总体工作计划和制定;

  5、我院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我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我院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

  10、涉及全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我院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12、工资奖金、医疗、住房、职称、劳保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5、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16、我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7、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8、我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四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从外单位调入我院或是从非重点岗位转到重点岗位工作的人员的选调;

  4、我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设备维修及基建维修项目等;

  2、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2、每月的物资采购资金的承付(包括10万以上的贷款提货和货款清欠等);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我院实行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行使决策权。我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事关我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对我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工作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经理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级行政班子成员,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级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经理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经理助理、副总师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各项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依照《北京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在我院党委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我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

  议方可举行。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处理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或处党委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经理办公会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处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企业、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三篇: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夏地税发?2011?15号

  夏邑县地税局党组关于印发税务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效率原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表彰奖惩等事项;

  3、涉及县局以及全系统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长远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4、重要工作部署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县局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以县局名义印发的有关行政管理、税收征管、单项税种管理等办法、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废止;

  6、减免税事项;

  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地税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与管理

  1、副科级干部推荐;

  2、分局长(含稽查局长、办税厅主任)任免、备案;

  3、股级干部的任免、备案;

  4、省、市局为本局招录的公务员、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分配的军转干部、考录的退伍士兵等的接收安置;

  5、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预、决算情况;

  2、地税收入任务的计划分解;

  3、办公、生活设施新建、改造项目安排与招(投)标;

  4、重要物资、设备购置以及招(投)标;

  5、管理职责范围内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6、本局重大活动安排;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凡新增项目支出或调整预算,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预算外超过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

  3、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方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四、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股(室)、基层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提请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

  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基层单位提前准备。提交议题的股室(单位)事前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拟提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进行充分酝酿。

  (二)集体决策

  5、逐个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实行党组书记(局长)末位发言制,党组书记(局长)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

  意见。

  6、做出决策。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最后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局长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同时形成会议纪要。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股室、单位、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8、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9、决策变更。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无法执行该决策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

  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县局党组定期向市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情况,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本暂行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县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进行汇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县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集体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

  4、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

  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

  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

  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

  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县水保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生态治理项目建设,“两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保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股级干部任免;

  -1-

  2、科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生态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000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支部会议、局务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局党支部会、局务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局务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支部会、局务会议题由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股室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

  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密金运作使用事项的实际,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算风险,提高决算水平,实现决策*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风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2、坚持和健全*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公司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

  5、经公司*、行政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矿业公司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所有对外投*借款、担保、货款计划;单位固定资产、单笔大宗材料采购、工程款单项支出在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元以上的资金使

  用等;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要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1、决策酝酿

  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认真贯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

  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化、制度化

  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现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意见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政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有关科

  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3、接受矿业公司*、纪委对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篇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规范×××(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由×××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质量、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与废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推荐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科级),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领导人员被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会、矿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认真

  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应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充分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员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事先充分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

  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并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

  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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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XXXXXXXXXXX(以下简称集团)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辽宁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辽国资党委〔2014〕30号)、《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沈委办发〔2011〕17号)和《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企业“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义。集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1-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所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集团所属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三)重大资产处置(出售、转让、划转、报废及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

  (五)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六)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2-

  变更、对外投资(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成立公司、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及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七)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党组织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

  (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等;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和管理;

  (四)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融资、担保等项目;

  (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3-

  (五)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六)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七)计划外追加投资和计划外投资项目;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1000万及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方式有:

  党政联席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和前置研究“三重一大”

  事项,应整体把控大局及决策方向。

  (二)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集体讨论决-4-

  定,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或个人决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政联席会、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党委作用的同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提报审批。一般决策程序为:

  (一)

  调研论证。按照决策事项责任分工,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必要时应听取主管单位、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或法务、党务、纪检、工会等专职部门的意见,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形成论证报告或相关资料。

  (二)

  确定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将论证报告或相关资料报集团高层领导审核后,交由承办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的责任部门汇总,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定量备案清单》对决策事项,是否需要上会及上会顺序进行判断,具体内容如下:

  1.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判断。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定量备案清单》内容判断决策事项是否属于“三重-5-

  一大”内容,如果在定量备案清单范围内,则属于“三重一大”内容,否则不属于。

  2.

  是否需要上会判断。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经过集体会议决策的,则需要进行上会决策;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已经过集体会议决策的。对发生事项在已上会事项范围内的无需二次上会;对发生事项不在已上会范围内的需从新上会;

  3.

  上会顺序判断。集团本部应按照“三重一大”定量备案清单标准选择决策会议的顺序及流程;集团下属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股东决策事项提交至集团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改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改动的,提议人应书面陈述理由,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改动的,会议不讨论临时改动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准备。

  (一)会议通知。上会前,按照决策会议流程,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会人员、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充分沟通,议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三)列席要求。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时方可召开,监事-6-

  会成员可按有关规定列席“三重一大”方面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会议。

  (一)前置研究。属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前置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二)

  会议决策。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对重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并对决策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议题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2.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如对研究事项存在严重分歧,应推迟做出决定,待重新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原则上会议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领导及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4.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资料存档。

  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决策事项、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与会决策人员-7-

  对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议定结果等签名确认,会后形成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等,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纪律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间接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批,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8-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落实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上通报实施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董事会应加强领导,监审法务部门、监事会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集团接受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按照国资委上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求进行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时限。“三重一大”决策通过事项应及时上报,在最后会议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与资料上传工作。

  (二)上报路径。通过沈阳市国资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填报,并上传决策备案相关材料。

  (三)上报责任。根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实施。

  (四)上传资料。

  1.会前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审议材料等。

  -9-

  2.会议纪要。包括但不限于时间、议题、列席人员、主要讨论发言内容、决议内容。

  3.表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表决内容、表决签字等。

  4.会议全过程留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录音、会议录音转写文字内容、视频影像等。

  5.会后落实执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凭证、实施意见、任免通知等。

  (五)上报规则。

  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通过国资监管平台逐项填报,严禁瞒报、防止漏报,认真填写核对。

  2.“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只需上报一次,已在平台其他模块中上报的实现,无须重复进行上报,决策事项中包括多个内容只需上报一个事项,按照不同阶段的完成结果进行陆续上传补充。

  (六)跟踪整改。根据国资委审核未通过内容由XXXXXXXXXXX组织相关部门逐项跟踪整改,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落实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承担责任。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纪律要求和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10-

  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集体决策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明知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违规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八)不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或篡改-11-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丢失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XXXXX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019〕21号废止。

  附件:集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定量备案清单

  XXXXXXXXXXX2021年4月25日

  -12-

篇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会议记录单

  -15-

  三、列席会议人员意见

  1.×××××××××××××××××××××××××××××××××××××××××××××××××××××××××××××。

  2.×××××××××××××××××××××××××××××××××××××××××××××××××××××××××××××。

  四、主要分歧意见

  ×××××××××××××××××××××××××××××××××××××××××××××××××××××××××××××。

  五、会议最终决定

  ×××××××××××××××××××××××××××××××××××××××××。

  会议主持人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注:会议记录要按一个议题一份纪录单整理,整理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16-

篇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

  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

  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

  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

  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

  重大投资项目。

  (四)

  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

  .部署。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

  .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

  .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

  .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篇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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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中心的决策行为,增强党组的团结和廉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强化本中心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一、决策原则

  (一)决策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法律法规。

  2、科学决策原则。必须以基础性、科学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应进行论证。

  3、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4、集体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5、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控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

  2、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方案等事关本局全局性、政策性的事项。

  3、本中心职能配置,包括党组、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事项。

  4、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涉及全中心的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事项。

  6、关系本中心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推荐中心中层及中层以上后备干部人选。

  2、本中心工作人员的职称聘任、表彰奖惩等事项。

  3、人事调整,包括岗位轮换、人员的调入和调出、劳务用工等事项。

  4、关于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领导班子意见等。

  5、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工作场所的改造、装修、修缮等项目。

  2、中心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等。

  3、部门职责范围内需提议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计划和实施工作。

  (四)大额度资金使

  1、物品采购5千元以上的项目。

  2、日常经费在计划外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款项。

  3、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并实行“末位表态”制度。

  1、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确定议题:会议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准备材料: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科室提出可行性意见或论证意见,然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4、召开会议: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

  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整理归档:指定人员作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四、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接受上级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要把执行“三重一大”规定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中心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范围、程序经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的。

  3、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未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参加的。

  4、形成的决策未有参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

  5、擅自改变会议研究决定或不按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6、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7、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8、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9、其他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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