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章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48章目录: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议题确定第三章会前协调第四章会议筹备第五章会议决策第六章会议纪律第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48章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供大家参考。

48章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48章

目录:

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九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九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章会议筹备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五章执行落实

第六章会议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中共xx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四章议事制度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七章议事要求

第八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十章政务活动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三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三)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五)总结并部署政府工作;

(六)研究处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县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属机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

第七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实行分级把关,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县长批示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十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分管副县长和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向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出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其他与会副县长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九条县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

第二十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和副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同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审定,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

第二十八条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驻会人员。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重要决定、领导批示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各领域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专题工作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九)审议须由县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其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原则上不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依照分工,分管副县长能够处理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协商处理的事项;不成熟或未按照要求完成会前准备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部门、单位报送议题需按要求填报《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复核,并报县长审定。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下属机构,提交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县长批示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提交议题的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该议题一般不予提交会议研究,特殊情况需报请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或乡镇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提交。讨论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县长因无法到会或未在议题审核单签字的,一般不予上会研究,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后可由B岗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管部门代为提交,分管副县长书面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复核,并呈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各副县长按排名从后到前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在表决时,要提前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依据和理由。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重大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决策。

第二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印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九条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范围可扩大至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和部署。议题范围包括:

(一)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事件、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直接提出,或由副县长提出报请县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策事项,先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报请县长确定,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三章会议筹备

第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八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并在会前将会议材料分发给参会人员。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3日准备好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九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请假的,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二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执行落实

第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会议要求

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服从县委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三条党组会议议事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清正廉洁,务实为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五)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党的章程和规定内办事。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县级领导,安排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需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省州县委的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

(五)根据县委决定,研究干部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六)研究重大事项改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根据县委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八)研究部署党组及政府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副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报请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明确意见。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未经论证或相关单位意见不统一的议题暂缓提交。

第九条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由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奖惩、人事事项的,应征求人社、财政、卫健、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议事制度

第十条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县政府党组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研讨会议,会上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研讨发言。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月召开1次。

第十一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和县委报告。

第十二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会,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议事要求

第二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呈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一条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加快推进和谐xx、生态xx、文化xx、富裕xx、幸福xx“五大xx”建设。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竞争,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六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治理,努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黄河上游安全生态屏障,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简化审批流程,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健全县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三条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按规定须报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督查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全力推进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及县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释疑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和部署。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三)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调度县政府重要工作进度情况,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紧急问题。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倡导精文减会,改进文风会风。做到长会短开、短会少开,能合并的合并,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擅自扩大会议规模。讲话稿、发言材料力求精简,以讲清楚问题为原则,不得“穿靴戴帽”,力戒说空话套话。坚决杜绝“以文代会”“以会议贯彻会议”“以通知落实通知”。

第三十八条需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十九条凡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的事项,呈报单位、分管副县长需提前做好准备,并提出积极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凡会议研究事项,材料篇幅较长,如规定、方案、预案、规划、纲要等,须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充分征求县政府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意见,视情况可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及“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否则不予列入会议议题。

(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主管部门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调,待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有关会议,否则不予列入会议议题。

(三)内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符合实际、较为成熟的决策建议方案后,提交有关会议。

(四)内容涉及全县重大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咨询有关决策研究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参与的论证会,形成专题报告后提交有关会议。

(五)内容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征地拆迁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征集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防止出现决策上的主观性。

(六)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人社、财政、卫健、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

(七)内容涉及人事安排、财政支出的议题,人社、财政部门应先同分管副县长沟通,报县长初步同意后方可提交有关会议。

(八)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有关会议。

第四十条所有专题会议(包括现场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并负责做好会务组织工作。确需县长及其他副县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请示后确定。需要县长出席并讲话的,由分管副县长对讲话材料进行审核后,呈县长审定。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三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下发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分管口工作呈送各副县长审阅,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上级主要领导批示件直接呈送县长审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上报县政府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分管口工作呈送各副县长,各副县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若遇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拿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后,呈县长审阅。

第四十四条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发送的文件和下发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签;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某一方面业务性的文件,原则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县长审签;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印发前必须向分管副县长请示,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印发。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审签。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能够通过电话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的工作,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不制发文件;工作任务涉及个别部门的,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函件“一对一”协调解决问题,不制发普发性文件。凡上级文件中有关政策已经明确,未明确提出制文要求的,一律不再发文,不再层层转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除省州发文中有明确规定或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或分工文件外,不再单独印发配套或分工文件。

第十章政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一般提前7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报批,特殊情况可临时报批并说明原因,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未经安排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等。

第四十八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公务接待不上烟酒和高档菜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或向县长报告安排其他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县政府领导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对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外出,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并报县长批准,同时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备案,不得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或先离岗后请假。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班子成员设定AB角。一方外出学习、考察、出差、请假和休假期间,由另一方代为接替、处理对方分管及联系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县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突发事件,按县政府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县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始终坚持理论学习,不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争当学习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趋势,紧紧围绕建设“和谐xx、生态xx、文化xx、富裕xx、幸福xx”目标,广泛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金融、互联网、旅游、管理等专业知识,提高科学执政能力。要坚决落实好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六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条例及各项规定,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项目建设和人事安排;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在调研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得违规使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规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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